其中类别项填写婚姻登记性质,结婚登记类、撤消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分别用“结婚、撤消、离婚、补发”标注。
(四)各区县(自治、市)民政局和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按《办法》定期向区县(自治、市)档案馆移交,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但最晚不得超过本单位档案的移交进馆时间,
(五)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自婚姻登记档案形成次年起保管10年后移交重庆市档案馆。
(六)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或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档案管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米,各区县(自治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切买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保证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台法权益。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水平还不平衡。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的问题依然存在。市民政局拟在今年适当时候举办培训班,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轮训。希望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要保证档案装具符合标准,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条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方便利用者的档案阅览室;要加快信息化、数字化进程,已经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菅理的区县(市),要积极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工作,使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双套制”保管,确保安全,方便利用。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将在年底适当的时候对各区县(市)贯彻学习《办法》和婚姻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学习贯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函[2006】25号)